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贵元道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5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7民初8593号 |
案号 |
(2021)沪0117执7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玉新、上海贵元道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文美、甘宗燕、甘书敏、甘银龙借款本金人民币290万元; 二、被告郭玉新、上海贵元道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文美、甘宗燕、甘书敏、甘银龙借款利息(截至2018年11月23日的利息为人民币302万元;以人民币29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4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方连花对被告郭玉新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在人民币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玉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中路62号第11幢1楼120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