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孟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23********10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302民初1155号 |
案号 |
(2021)豫0302执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孟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洛阳市威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4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武方涛对被告孟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武方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孟飞追偿;四、驳回原告洛阳市威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元、保全费83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962元,由原告洛阳市威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96元,被告孟飞、武方涛负担266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