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5********74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25执1418号 |
案号 |
(2021)苏0925执恢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胡海云、徐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步兵借款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胡海云、徐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