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光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1********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521民初1740号 |
案号 |
(2021)黑0521执1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光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本力剩余货款19 0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50元(原告朱本力已预交),由原告朱本力负担25元、被告于光福负担276.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