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德信隆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01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107初67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晋0107执9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申请人陈振江、被申请人李雪香共同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3601248.53元及利息、罚息498561.23元(截至2017年1月16日),及从2017年1月17日起至判决指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2、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力源煤化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绛县卫庄镇韩庄村1、2、3、4、5幢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绛县房权证2013字第00115号、第00115-1号)及位于绛县卫庄镇韩庄村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晋绛区国用(2013)第00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申请人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力源煤化科技有限公司、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德信隆化工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陈振江、被申请人李雪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被申请人陈振江、李雪香、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力源煤化科技有限公司、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德信隆化工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9598元及保全费5000元。6、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2017)晋0107初674号民事判决书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7-08-28 |
发布时间 |
2017-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崔建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8007701467359 |
登记机关 |
绛县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绛县韩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