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潘明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822********53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306民初14249号 |
案号 |
(2020)粤0306执205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05619325】。现经本院委托团委义工联派驻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共同确认,截止2020年5月11日,被告潘明娣尚欠原告朱晓红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现原告、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被告潘明娣向原告朱晓红支付人民币100000元以了结本案。由被告潘明娣分四期支付上述款项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朱晓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楼岗支行,账号:6236687200000010801): 第一期于2020年7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借款20000元; 第二期于2020年8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借款20000元; 第三期于2020年9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借款20000元;第四期于2020年10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借款40000元;二、被告如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原告、被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清结。若被告由任何一期未按前述约定足额支付约定款项,则原告有权就100000元的未支付剩余全部款项及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的未付剩余全部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自逾期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法院一次性强制执行。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200元本院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原告已缴付,被告于2020年7月20日前支付诉讼费600元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1-0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