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2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21民初1521号 |
案号 |
(2021)赣0121执4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江西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德权劳务工资人民币16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7年6月30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6元,减半收取1918元,由被告江西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樊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1662011796J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维也纳广场北路12号附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