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泸州市容大竹业集团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576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504民初3609号 | 
| 案号 | (2021)川0504执23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兴才、陈光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2239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18日以3223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兴才、陈光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6870元;三、被告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容大竹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勇、刘莉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泸州市容大竹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勇、刘莉以637万元为限),被告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容大竹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勇、刘莉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吴兴才、陈光先追偿;四、驳回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0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共计4560元,由被告吴兴才和陈光先承担1560元、由被告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前述费用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各被告应承担的金额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完毕)。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 发布时间 | 2021-02-03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何江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524675760526Y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叙永县叙永镇盐店口东来国际三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