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郓城冉晶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28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791民初722号 |
案号 |
(2021)鲁1791执2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郓城冉晶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8年3月15日尚欠利息、罚息为116 174.76元,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郓城南山木歌木业有限公司、菏泽佳圣木业有限公司、谭立波、康香云、高守祥、王巧灵、刘瑞青、周翠荣、郭洪皎、吴文迎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郓城南山木歌木业有限公司、菏泽佳圣木业有限公司、谭立波、康香云、高守祥、王巧灵、刘瑞青、周翠荣、郭洪皎、吴文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郓城冉晶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 346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山东郓城冉晶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山东郓城南山木歌木业有限公司、菏泽佳圣木业有限公司、谭立波、康香云、高守祥、王巧灵、刘瑞青、周翠荣、郭洪皎、吴文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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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瑞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725572872939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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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杨庄集镇后刘庄村32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