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宿州皇冠家居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89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321民初1779号 |
案号 |
(2021)皖0321执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本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怀远县鑫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欠款5114182.75元及利息(2020年3月31日前的利息为502957元;再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款余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安徽泰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欠款10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宿州皇冠家居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欠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怀远县鑫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96元,减半收取51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98元,由被告安徽泰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本海、宿州皇冠家居发展有限公司、范久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邱在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3026989559830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宿州市墉桥区汴河办事处206国道西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