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柯舒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1181********01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305民初3502号 |
案号 |
(2021)闽0305执1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太原、柯舒敏自愿分四十七期自2020年11月起支付给原告曾素琴借款本息272800元和案件受理费3952.5元,每两个月还款一期,每期还款时间为当期第二个月25日前,前四十六期每期还款6000元,第四十七期还款6752.5元(即第一期款项6000元在2020年12月25日前付清,依此类推,第四十六期款项6000元在2028年6月25日前付清,第四十七期款项6752.5元在2028年8月25日前付清)。上述款项均应汇入原告曾素琴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曾素琴,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莆田梅园支行,账号:6227001842770220223)。 二、被告王太原、柯舒敏按上述约定付清上述款项后,本案的债权债务就此清结;若被告王太原、柯舒敏未按上述约定付款,则原告曾素琴有权以借款22万元自2017年1月29日(正月初二)起按年利率15.4%计息加上案件受理费3952.5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调解协议签订后的还款先偿还案件受理费再抵充利息最后抵充本金)。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