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邵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82********3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282民初6667号 |
案号 |
(2021)鲁0282执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即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华秀芹、邵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就青岛辉恒花业有限公司代偿的2089109.87元及利息(以2089109.87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青岛金华粮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追偿部分的四分之一份额向青岛辉恒花业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即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