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33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民初1216号 |
案号 |
(2019)豫01执13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贷款本金229996002.24元,利息2392485.18元;二、被告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本金8000万元为基数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自2019年2月21日至债务清偿之日的利息及复利(按编号为建郑绿工流[2017]017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三、被告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本金6500万元为基数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自2019年2月21日至债务清偿之日的利息及复利(按编号为 HTWBTZ410790000201800013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四、被告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本金84996002.24元为基数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自2019年2月21日至债务清偿之日的利息及复利(按编号为HTWBTZ410790000201800074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五、被告郑州高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郭留希、郑秀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3742元,由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郭留希、郑秀芝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24 |
发布时间 |
2019-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01执130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24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3238848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黎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053360202C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郑州高新区冬青街5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