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立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225********2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724民初82号 |
案号 |
(2019)甘0724执17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继续履行2014年1月20日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由被告张立德、孙玉秀偿还2019年2月27日前的贷款本息14052.33元,剩余贷款本息按合同约定于每月27日前偿还贷款本息1587.36元;三、被告高台县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3516元,减半收取1758元,由三被告承担并连同上述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3516元,退还其175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时间 |
2019-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甘0724执176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29 |
执行法院 |
高台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67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