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497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192号 |
案号 |
(2016)辽0103执35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苏富特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左嵩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二)被告沈阳苏富特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左嵩上述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三)被告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非、潘健翔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四)驳回原告左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人民币50 335元,由被告沈阳苏富特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非、潘健翔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6-08-25 |
发布时间 |
2016-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永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0002497709593 |
登记机关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01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