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纪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81********27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281民初2269号 |
案号 |
(2021)湘0281执2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丁纪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借款60000元给原告易西军,并按年利率6%支付上述借款从2020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二、驳回原告易西军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丁纪文负担。义务人在上述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可从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