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02********0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521民初3194号 |
案号 |
(2021)黑0521执1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艳国借款11万元,利息6.6万元,合计17.6万元,一并给付以11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7月18日至11万元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艳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910元,由被告王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