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景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3********1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6)莘民二初字第51号 |
案号 |
(2021)鲁1522执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张成于2006年11月10日前偿还原告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4000元及利息。被告马景伟、马景华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各按二份之一笔录承担保证份额,并相互负连带担保责任。二、被告马景伟、被告马景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既取得向被告马张成的全部追偿权,也可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