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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景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523********1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06)莘民二初字第51号
案号
(2021)鲁1522执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莘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张成于2006年11月10日前偿还原告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4000元及利息。被告马景伟、马景华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各按二份之一笔录承担保证份额,并相互负连带担保责任。二、被告马景伟、被告马景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既取得向被告马张成的全部追偿权,也可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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