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潘进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8********0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25民初800号 |
案号 |
(2021)新2325执4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奇台县金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振飞于2011年4月10日、2013年5月15日、2014年5月14日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二、被告郭振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奇台县金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60,365元、违约金30,000元、诉讼费1213元,合计91,578元;三、被告潘进军对上述第二项中款项80,578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奇台县金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