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输送设备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65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91民初2820号 |
案号 |
(2020)辽0191执17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输送设备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阴华峥特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货款301,018.04元;二、被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输送设备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阴华峥特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货款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江阴华峥特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3.00元,由原告江阴华峥特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40元,被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输送设备分公司负担5,74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费6,083.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1-0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翼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66965285150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