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田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4********0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523民初723号 |
案号 |
(2020)豫1523执7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吴冬梅经济损失120000元;二、被告王华赔偿原告吴冬梅交强险限额外的经济损失31389元([169841.45元-125000元] × 70%=31389元);三、被告王田田赔偿原告吴冬梅交强险限额外的经济损失13452元([169841.45元-125000元] × 30%=1345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1-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