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阳市安良粮油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9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34民初231号 |
案号 |
(2020)冀0434执6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安阳市安良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71128元及违约金(以71128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8.0元,减半收取计789.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时间 |
2021-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会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27579211420C |
登记机关 |
内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内黄县马上乡善义店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