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伏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12********00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91民初3557号 |
案号 |
(2020)苏0391执13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徐州美的时代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伏5虎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0592494);二、被告吴伏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徐州美的时代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0592494)备案注销手续并返还涉案房屋;三、被告吴伏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徐州美的时代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9119.4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47.5元、保全费2619元,合计6466.5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吴伏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时间 |
2021-0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