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理沐鑫弘冶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72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2901民初18号 |
案号 |
(2021)云2901执1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大理沐鑫弘冶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云南纳贝贸易有限公司预付款3,247,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78元,由被告大理沐鑫弘冶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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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亚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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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