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同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21********48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724民初3619号 |
案号 |
(2020)鲁0724执27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一、被告曾范辉、于同爱返还原告李本相借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李本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5元减半收取2033元,由原告负担383元,二被告负担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23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时间 |
2021-0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