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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北星混凝土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768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14执恢35号
案号
(2020)辽0114执恢3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北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补缴2011年3月7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数额为准,个人缴费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因补缴社会保险产生的滞纳金由被告承担);二、被告辽宁北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2011年3月7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的法定假日加班费1814.72元;三、被告辽宁北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期间冬休假工资1350元;四、被告辽宁北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收取原告抵押金2000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5-11
发布时间
2021-0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隋凤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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