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323********5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1104民初2507号 |
案号 |
(2021)辽1104执2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胡国华与被告张丽红按月向原告张艳秋偿还借款16000元及利息;(2020年5月31日起至2021年12月,共16000元)被告陆友与被告王慧兰按月向原告张艳秋偿还借款16000元及利息;(2020年5月31日起至2021年12月,共16000元)被告赵莲荣与被告张殿平按月向原告张艳秋偿还借款16000元及利息;(2020年5月31日起至2021年12月,共16000元)被告曹万芳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