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市通州区安倍眠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66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12民初2033号 |
案号 |
(2020)苏0612执28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安倍眠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玲艳899520.52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期间6利息(其中41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10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另10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70434.93元的利息,自2019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陈华对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安倍眠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7元,由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安倍眠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陈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91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1-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12586609939C |
登记机关 |
南通市通州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建设路48号物资大厦六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