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元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631********34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2631民初34号 |
案号 |
(2021)黔2631执1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黎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元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林泽祥借款本金300000元。被告王元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林泽祥借款利息43397元;2019年12月12日以后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225.00元,公告费460.00元,由被告王元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黎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