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宝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403********1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陕0431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陕0431执1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由被告苏宝辉、张库飞给付原告伊耀峰、伊档摄工程款470000元;二、被告杨凌泰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第三人宝鸡中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伊耀峰、伊档摄承担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0元,由被告苏宝辉、张库飞、杨凌泰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8-06-05 |
发布时间 |
2018-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