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德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321********2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陕0721民初1158号 |
案号 |
(2018)陕0703执恢2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告汉中厚华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李德厚、毛素华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张海明借款本金127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248元,减半收取812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880元,合计13004元,由被告全部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8-08-20 |
发布时间 |
2018-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