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邢台市恒润橡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54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526民初580号 |
案号 |
(2020)冀0505执3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金港橡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500万元及2019年8月23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罚息968854.32元。之后利息自2020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4.85‰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邢台市恒润橡塑有限公司、邢台盛安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孙红欣、刘红霞、刘志刚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91元,由被告河北金港橡塑有限公司、邢台市恒润橡塑有限公司、邢台盛安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孙红欣、刘红霞、刘志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时间 |
2021-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存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267554644879 |
登记机关 |
任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天口镇辛兴庄村15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