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三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16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207民初380号 |
案号 |
(2021)冀02执20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赫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并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55%计算给付原告该借款本金的逾期罚息。二、被告河北三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树良、李占霞、苗长林、王萍对以上原告未受清偿的债权,与被告唐山赫繁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河北三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树良、李占霞、苗长林、王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唐山赫繁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94元,由被告唐山赫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河北三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树良、李占霞、苗长林、王萍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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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国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00721655226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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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205国道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