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玲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1023********46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1023民初109号 |
案号 |
(2021)浙1023执2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 9 6 5 4 . 4 8元,并支付利息( 截至 2018 年1 2 月1 3日的利息1 6 26 . 8 1 元,自2 0 18 年1 2 月1 4 日起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赵永虎、蔡玲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 3 0 元,减半收取4 1 5 元,由被告王刚、赵永虎、蔡玲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