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吉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7********31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623民初7252号 |
案号 |
(2021)皖1623执5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吉伟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陆莉娟16000元,双方债务结清;2二、若被告陆吉伟未按期偿还,原告陆莉娟有权要求被告自2020年1月18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利息,直至本息付清为止;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被告陆吉伟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