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南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70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执4626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恢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苏州南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泽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9000.2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2017年2月2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51810.19元;从2017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9000.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014592160)。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4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4174元,由原告苏州市泽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57元,被告苏州南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17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许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5570795024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吴江市松陵镇人民路500号2幢8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