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05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30民初960号 |
案号 |
(2020)苏0830执26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鑫海泰石油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丁国安、丁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江苏淮宇铸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3210元及利息(以37321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1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淮宇铸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7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40元,减半收取计352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040元,由被告江苏鑫海泰石油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丁国安、丁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1-0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