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92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云3123民初433号 |
案号 |
(2018)云3123执2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盈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莫鹏、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谭德均违约金及机械托运损失费共计756000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谭德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60元,由原告谭德均承担1300元(已付),由被告莫鹏及被告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0960元(未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盈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8-01-31 |
发布时间 |
2018-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韩洪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0592976894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马连道卫强校村118号307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