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127********0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1127民初626号 |
案号 |
(2021)湘1127执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蓝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彭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所借借款本金10 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9月2日起月利率按每年挂牌调整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偿还给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55元,由被告彭旭承担。如果被告彭旭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蓝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