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康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3********3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2民初9755号 |
案号 |
(2021)辽0102执3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康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志斌购车款240,000元,并按年利率6%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180,000元自2014年9月16日起计算,60,000元自2014年9月26日起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0元,由被告康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