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仪征卡麦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197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仪新商初字第00084号 | 
| 案号 | (2016)苏1081执590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仪征卡麦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代为偿还仪征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款项2 176 903.20元及承担利息(自2015年6月2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由被告仪征卡麦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扬州恰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前给付原告;二、案件受理费24 215元,依法减半收取12 107.50元,由两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两被告于2015年12月11日前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仪征市人民法院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16-05-11 | 
| 发布时间 | 2016-07-05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周军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扬州(仪征)汽车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