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衡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11********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1民初2194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1执9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9632552】。(一审法院):被告刘衡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东莞分中心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21492.37元,后续的利息、复息、违约金、其他费用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34.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衡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