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昌安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34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003民初3821号 |
案号 |
(2021)豫1003执2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任喜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5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7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30日的利息按月利率8.217‰计算;自2018年8月31日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合并按月利率12.3255‰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75925.1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任志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002663407119E |
登记机关 |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魏都分局 |
注册地址 |
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经济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