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顾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1********77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02民初3463号 |
案号 |
(2021)苏0902执1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良波、顾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916元、利息36120.64元,并承担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199916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朱良波、顾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2000元。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计2510元,由被告朱良波、顾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5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