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明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3********7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202民初577号 |
案号 |
(2021)冀02执29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明华、刘凤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借款本金62712.38元及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利率调整日所使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的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按上述确定的年利率支付复利并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上述确定年利率150%支付复利;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对被告李明华、刘凤茹所有的坐落于唐山市路南区花园里凤城盛世13楼8066号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6元,由被告李明华、刘凤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