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桂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403********3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1刑初84号 |
案号 |
(2020)津0111执40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桂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桂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31年5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桂彬退赔郭晶晶2310493.58元。三、案缴被告人桂彬持有的手机,予以没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时间 |
2021-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