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229********58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802民初1035号 |
案号 |
(2020)湘0802执17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石梅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罗章云劳务工资17 600元。案件受理费24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石梅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时间 |
2021-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