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秦勇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11********3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1民初2192号 |
案号 |
(2021)湘0521执1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秦勇波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刘军齐货款131 4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97 186元(该损失为:2016年5月31日之前的利息为4 500元;2016年5月3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利息为92 686元)。如义务人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73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秦勇波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