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小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0********0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402民初1671号  | 
    
案号  | 
      (2020)桂1402执9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李学文与被告张小琴于2008年6月1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二、被告张小琴返还原告李学文购房款461 650元;三、被告张小琴支付原告李学文房屋装修费169 000元;四、被告张小琴赔偿原告李学文经济损失15万元。案件受理费16 326元,由原告李学文负担6 530元,由被告张小琴负担9 79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时间  | 
      2021-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