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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04********05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1402民初1713号
案号
(2020)桂1402执3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张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汤春耕支付劳务费 1 875 242.29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 875 242.2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11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汤春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2 122元(汤春耕已预交16 061元),由汤春耕负担13 092元,张福负担19 03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时间
2021-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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